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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规定(草案)
日期: 2011-12-22 信息来源: 点击数:

第一条 立章依据

根据咸宁学院科研处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,同时结合护理学院实际情况,设立咸宁学院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《章程》。

第二条 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性质

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护理学院学术审议、评定与咨询机构。

第三条 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任务

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:

1、审议护理学院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;

2、审议护理学院学科建设、科研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方案;

3、审议学校本、专科生培养计划培养方案;

4、审议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;

5、审议护理学院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;

6、评定本科生学位;

7、参与护理学院教学、科研与学科建设的自我评价工作;

8、组织开展学术活动,推动提高学术水平;

9、受院长委托,代表护理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或其他学术工作;

10、受院长委托,对学术领域某些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提出咨询报告;

11、咸宁学院委托的其它学术工作。

第四条 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

1、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8-10人左右,设主任 1人,副主任若干人,秘书1人。

2、由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,行使学位评定等职权。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。

3、由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学院学术活动委员会,负责组织开展护理学院的学术活动。学术活动委员会主任由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兼任。

4、根据学院发展与学术业务工作的需要增设有关的专门委员会。

第五条 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度

1、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定一般每学年召开1次。

2、护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-2次。

3、护理学院学术活动委员会学术研讨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-2次。

第六条 附则

本《章程》在执行过程中,如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、修改,须由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重新修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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